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5415号
原告:日照万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河山镇大暖帐村村委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TT7FW38。
法定代表人:王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斯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教授花园三期北沿街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N6BAQ2A。
法定代表人:郭章花。
被告:刘冲,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教授花园三期北沿街002号。
被告: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路东迎宾路北四季春城北区008幢03-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9HWC0N。
法定代表人:陈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万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斯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冲、日照大乔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秀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满 洁
书 记 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