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民初1419号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住所地,张店共青团西路84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强,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常东,总经理。
被告:山东冠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通路135号A座515。
被告:常东,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女,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与被告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冠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