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4767号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84号。
主要负责人:郭建新,行长。
被告: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常东,总经理。
被告:山东冠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通路135号A座515。
法定代表人:郑文峰,总经理。
被告:常东,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郑文峰,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与被告常东、郑文峰、***、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冠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克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