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执7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05月20日生,
住芝罘区
;。
被执行人:山东海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0600772072987K,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
罘区。
法定代表人:王乃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山东海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海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
银行3802××××80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317.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晓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修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宋晓华联系电话:0535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