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执7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05月20日生,
住烟台市芝罘区
厂东路156康和新城23-1-702;。
被执行人:山东海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0600772072987K,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
罘区。
法定代表人:王乃进。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成机电设备工
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23日冻结了
被执行人山东海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3802018800001
806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
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海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光
大银行3802××××80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的
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玉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宋修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
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
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
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赵玉涛联系电话: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