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执1116号
申请人:山东嘉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林家油坊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6731907694。
法定代表人:吴静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7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602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