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54号
申请人:山东万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梁才办事处东海三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DA7FP8R。
法定代表人:曹建维。
被申请人:山东嘉恒建材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府前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RN3AW67。
法定代表人:张瑞金。
被申请人:山东嘉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林家油坊村村西24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6731907694。
法定代表人:吴静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享有的在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债权3443937.54元。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享有的在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债权3443937.54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