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野隆弛劳务有限公司

482南通市港闸区双华钢管租赁站与山东巨野隆弛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482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港闸区双华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桥东村*组。
经营者:王金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波、沈冬玲,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巨野隆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花冠路756号丽天苑小区二区1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葛夫锋。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沙海。
被告:王宏远,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原告南通市港闸区双华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山东巨野隆弛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宏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市港闸区双华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港闸区双华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港闸区双华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14元,减半收取计6307元,由原告南通市港闸区双华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张 瑜
审 判 员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方新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