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858号
原告:**收,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陈勇,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王省波,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文进军,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陈某,男,200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文现法,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文聚法,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文帅龙,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文国法,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文占平,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文大军,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朱晓伟,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文忠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以上15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收,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以上15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山东巨野隆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花冠路**丽天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葛夫锋,经理。
原告**收、***等15名原告与被告***、山东巨野隆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收、***等15名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永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颜境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