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178号
原告***,男,汉族,1997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1686XA。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望花路西里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15726A。
法定代表人廖钢林。
被告山东巨野隆弛劳务有限公司,住址巨野县花冠路756
号丽天苑小区二区18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575454871R。
法定代表人葛夫锋。
原告***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巨野隆弛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吕 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