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民终30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巨野隆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花冠路756号丽天苑小区二区18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575454871R。
法定代表人:葛夫锋,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巨野隆弛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2元,减半收取357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先东
审判员 宋汝庆
审判员 史海洋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