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2792号
原告:上海**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成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香,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辰,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爱永,总经理。
原告上海**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上海**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树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理荣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