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

东营市晟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617号之一
原告:东营市晟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西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D9DG78E。
法定代表人:刘美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澎涛,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北、规划五路西科技企业加速器E2-4-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AFDD8W。
法定代表人:薛爱永,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明(公司员工),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惠(公司员工),女,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
原告东营市晟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晟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晟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9元,减半收取计2379.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东营市晟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景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