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1845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广饶县。
被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北规划五路加速器E2-4403。
被告:东营市车行营业部车商业务五部,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68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东营市车行营业部车商业务五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950.85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5日,被告***驾驶鲁B×××××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被告因无法联系,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军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金锬
书 记 员 袁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