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1民初2456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北、规划五路西(科技企业加速器E2-4-403)。

法定代表人:薛爱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惠,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帅,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

负责人:徐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笛,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东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人财保东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525.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5日,***驾驶鲁E×××××号货车掉头时,致使驾驶电动二轮车的***摔倒,造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人财保东营分公司辩称,鲁E×××××号货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且无拒赔免赔情况下,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原告本身存在颈腰椎疾病,事故仅具有一定的诱发关系,应扣除原发疾病产生的损失。

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书面辩称,鲁E×××××号货车为我公司所有,***系我公司驾驶员。人财保东营分公司为鲁E×××××号货车承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0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条款的商业三者险,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

***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2020年10月5日,***驾驶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号货车沿沂南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沂南县青驼镇乔家庄村路段掉头时,致使驾驶电动二轮车的***摔倒,造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车辆保险情况:人财保东营分公司为鲁E×××××号货车承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0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条款的商业三者险。

三、赔偿责任: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规定,人财保东营分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人财保东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照8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案件受理费由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承担。

四、垫付费用或已赔偿情况:无。

五、被侵权人情况:***,女,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农村居民。

六、鉴定意见:临沂金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误工期陆拾日,护理期及营养期各叁拾日。

七、核定各项损失如下:

1.医疗费6325.97元(非医疗费票据及重复计算的医疗费已剔除)。

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6日×30元/日)。

3.营养费200元(根据原告伤情,酌情确定为200元)。

4.误工费4945.20元(根据原告伤情,确定其误工期限为60日,60日×82.42元/日)。

5.护理费2472.60元(根据原告伤情,确定其护理期限为30日,30日×82.42元/日)。

6.交通费500元(根据原告住院时间、往返路程及赴外地诊疗等情况,酌情确定为500元)。

7.法医鉴定费600元。

合计15223.7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623.77元(明细:医疗费632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200元、误工费4945.20元、护理费2472.60元、交通费5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元(600元×8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2元,由被告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军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金锬

书 记 员 袁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