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财保92号
申请人: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AFDD8W,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北、规划五路西科技企业加速器E2-4-403。
法定代表人:薛爱永,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聚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6718376J,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30号百丰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杨伟玲,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聚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聚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7932.4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聚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7932.4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石 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康培培
书 记 员 赵锦锦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2)鲁0891财保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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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聚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聚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7932.4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二、冻结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冻结期间不准办理支付等手续。
二〇二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