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

肥城通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83民初3498号
原告:肥城通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桃园镇米山岭。
法定代表人:付同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海英,女,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太峰,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豪情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岗,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车庙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车庙村/div>
法定代表人:曹会祥,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琦,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该村支部副书记。
原告肥城通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盛公司)与被告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行健公司)、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车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车庙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海英、邓太峰,被告六行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岗、王营,车庙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盛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商砼货款646120元及违约金3230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1日,原告与“山东六行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车庙村委会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桩基验收合格壹个月内审计,结算完成,待主体工程至标准三层时,由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2240立方商砼,共计货款646120元。但被告分文未付,构成违约。原告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六行健公司辩称,六行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六行健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当向合同的实际需方主张相应权利。另外,原告从未向被告六行健公司主张支付货款,据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距今已过去七年,远超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六行健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车庙村委会辩称,这个事是上一届的事,具体情况代理人不太清楚。当时代理人在村里担任村委员,用过原告的混凝土,混凝土款是欠原告的,具体数额不清楚。
原告通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TSJC20140016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2、福邸社区桩基工程施工合同;3、被告六行健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的预拌砼运输单共计163张及该期间的砼明细单;4、本案的诉讼费预收票据及交款证明各一份;5、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保全担保合同及保全诉讼担保费发票各一份;6、原告与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一份及代理费发票两张。
被告六行健公司对原告通盛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六行健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中没有加盖六行健公司的印章,另外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的结算方式为业主车庙村委会支付全部货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当向车庙村委会主张货款及违约责任。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不是合同的主体。另外,合同结算方式明确注明C25商砼由业主供应,六行健公司没有付款义务。对证据3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明细单中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公司授权人员签字及印章,按照合同约定早已具备付款条件,原告至今才主张权利已超诉讼时效。对证据4、5、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费用不应当由六行健公司承担。被告车庙村委会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六行健公司、车庙村委会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山东六行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承包方)与肥城市王瓜店车庙村委会(业主)、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发包方)签订肥城市福邸社区42#、43#住宅楼CFG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为1、采用定额单价合同,承包方为包工包料,即包括施工现场道路修整费、机械设备进出场、测量放点、C25砼灌注、水电、检测;2、工程所用砼为商砼,标号C25商砼,由业主方供应,其单价在承包方定额单价中,C25商砼单价260元/m3,在结算中扣除,C25商砼质量控制由承包方负责。CFG桩基施工由承包方先行垫资(C25商砼费用由业主支付),桩基验收合格后壹个月内审计、结算完成,待工程主体过程至标准层3层完成时,由业主方一次性付清CFG桩基工程的全部费用,最迟不得超过CFG桩基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承包方派驻工地代表孙涛,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存在问题,驻工地代表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21日,通盛公司(供方)与山东六行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需方)、车庙村委会(甲方村委会)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肥城市王瓜店福邸社区住宅楼42#、43#桩基工程,交货地点肥城市王瓜店车庙村,产品名称C25单价260元/m3,泵送剂混凝土加价10元/m3,如需开发票则在原价基础上增加20元/m3。结算方式:桩基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审计结算完成,待主体工程至标准三层时,由业主(肥城市王瓜店街道车庙村委会)支付全部货款。违约责任:需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供方有权向需方提出停止供应混凝土要求,如未按时付款,应按欠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或超过15天未能付款的,需方应按未付款的5%偿付违约金。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因维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原告通盛公司在合同中加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付同同在合同中签字,车庙村委会在合同中加盖公章、原任书记董广柱在合同中签字,孙涛在需方处签字,盖有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部”的半个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车庙村委会供应2240立方商砼,共计货款646120元。原告多次向车庙村委会原书记董广柱催收。
原告为提起诉讼支付诉讼担保费2100元、律师代理费19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车庙村委会福邸社区住宅楼42#、43#桩基工程供应2240立方米商砼,货款6461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六行健公司还是车庙村委会为合同的相对方,应由谁承担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首先,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虽然载明需方为山东六行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但山东六行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也未授权孙涛签署该购销合同,合同也未约定山东六行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权利义务。其次,混凝土是用于车庙村委会,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由业主车庙村委会支付全部货款,通盛公司、车庙村委会对该事项是明知的。再次,结合车庙村委会与山东六行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来看,C25商砼由业主方车庙村委会供应,山东六行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无需购买商砼。最后,供货结束后,通盛公司一直向车庙村委会催要货款而未向六行健公司催要。综上,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的相对方应认定为车庙村委会,被告车庙村委会应当支付货款646120元。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因维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被告车庙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车庙村委会承担该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超过30日未付款的按未付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按照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2306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通盛公司要求被告六行健公司支付货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车庙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肥城通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46120元及违约金32306元;
二、被告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车庙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肥城通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保费2100元、律师费19000元;
三、驳回原告肥城通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肥城通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2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由被告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车庙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3份,预交上诉费10584元,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秀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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