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3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豪情花园2号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健,总经理。
***与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2022)津0116执保447号案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3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解除对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津0116执保447号案件对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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