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387号之一
原告:***,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豪情花园2号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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