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禄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禄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刚,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禄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吴曾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伟,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禄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7民初2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在原、被告法律关系真实性未经审理,合同是否履行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山东禄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山东禄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2020年初被上诉人给上诉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路基施工,施工地点位于青兰高速公路莱芜至泰安段改扩建工程施工第一合同段,被上诉人按约定完成工程,并于2020年12月13日签署路基工程结算单。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富建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