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禄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禄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保94号
申请人:山东禄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赢牟大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3128559641。
法定代表人:吴增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伟,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8号泰维智链中心一期B座2层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94252。
法定代表人:胡建刚,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山东禄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 静
书 记 员  周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