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艾森(山东)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执14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人民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奇,董事长。
被执行人:艾森(山东)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富昌街49-9号。
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森(山东)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原山东艾森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6民初2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限应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