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执14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人民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奇,董事长。
被执行人:艾森(山东)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富昌街49-9号。
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森(山东)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原山东艾森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6民初2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限应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