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724民初673-1号
原告曹凤英,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于光魁,男,193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于会会,女,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巨野县。
原告于珊珊,女,199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巨野县。
原告于某某,男,200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巨野县。
被告山东巨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马海洲,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李华锋,公司董事长。
巨野中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王庆芳,公司董事长。
原告曹凤英、于光魁、于会会、于珊珊、于某某诉被告山东巨铭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中基建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谷家俊
人民陪审员 黄保红
人民陪审员 左伯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