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遥县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民终16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华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福资,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遥县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平沁路**/div>
法定代表人:戴启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遥县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19)晋022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山东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与润丰农业金岷煤业浑源煤矿三工区签订的《露天煤矿土石方剥离及煤矿开采合作协议》,而对于润丰农业金岷煤业浑源煤矿三工区是否具备煤矿开采权,平遥县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相应主体资质,以及平遥县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润丰农业金岷煤业浑源煤矿三工区之间的关系一审法院并未审查清楚,一审法院应综合全案对合同主体、合同效力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进行认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19)晋022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8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卉妍
审判员   张丽娟
审判员   张 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