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402执26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鑫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市中民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为保证案件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壹部。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