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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鑫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402执260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鑫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鑫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孙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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