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2民初437号
原告: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佳程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市中经济开发区西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祥壁。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