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恢42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南马路163号。组织机构代码:66196276-8。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枣庄华海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东外环。组织机构代码:7986967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长江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693115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枣庄华海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需长期履行本案需要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情形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402执恢4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