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鑫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市中民初字第3059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东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乙,住所地滕州市级**级翔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乙、***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乙于XX年XX月XX日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被告***提供担保,协议约定被告某公司乙所欠原告款769074元分三次偿还,分别为XX年XX月XX日还款50000元,XX年XX月XX日还款200000元,2016年7月31日前将剩余欠款一次性付清,但是被告某公司乙于XX年XX月XX日偿还50000元后,未能继续履行协议,剩余所有款项至今未还,已经严重违约,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19074元;判决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支付因为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利息自XX年XX月XX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还款协议情况属实,但是该协议系双方于XX年XX月XX日所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欠款数额属实,对于原告的要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三倍计算,被告不认可,请求法庭依法裁决。被告拖欠货款原因是经营困难,暂时偿还困难,希望与原告协商还款。
经审理查明,XX年XX月XX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被告某公司乙欠原告高低压开关柜等设备尾款769074元,XX年XX月XX日于本协议签订时,还款50000元,XX年XX月XX日前还款2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完毕,被告***作为被告某公司乙的法人自愿以个人财产为本次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另查明,被告某公司乙还款50000元后,未再偿还剩余款项。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一致外,有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原、被告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内容,被告某公司乙还款50000元,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某公司乙还款719074元,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逾期还款利息应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自XX年XX月XX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原、被告在还款协议中约定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被告***在法定的担保期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息,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欠款719074元及利息(具体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自XX年XX月XX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1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共计15511元,由被告某公司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