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齐立保字第5号
申请人:山东省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丙军,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山东省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丙军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丙军的银行存款1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丙军的银行存款18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