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BUMF8W。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868250776N。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7765948P。 法定代表人:公绪亮,经理。 上诉人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分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23)鲁1121民初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上诉称,一、《金杉翡翠公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纠纷协商不成,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虽然该约定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将管辖权约定在在临沂市,可以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临沂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上诉人以及其他各被告所在地均为兰山区,本案应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管辖权裁决书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中存在错误,应予更正。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认定《金杉翡翠公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管辖条款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请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作为货币接收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住所地位于山东省五莲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