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3民初4251号
原告:山东睿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中心店镇中二村邹兖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F19XF6A。
法定代表人:袁绪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源,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72915153。
法定代表人:黄波。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67号创业服务中心8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4285574Y。
法定代表人:贺伟。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睿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轩公司)与被告商丘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龙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中盛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期间,被告中盛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豫1403民初4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管辖权异议。本案于2022年7月26日通过云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审理,原告睿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世龙公司、中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10450601801420210304868630732)款项人民币515,992.62元(伍拾壹万伍仟玖佰玖拾贰元陆角贰分)及利息(利息以票面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3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4日,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世龙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10450601801420210304868630732,到期日为2022年3月4日,票面金额为515,992.62元,收款人为被告中盛公司,该汇票载明可转让,并由承兑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经背书人连续背书后,由原告合法持有。汇票到期后,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后遭拒付,原告又依法提起追索,上述被告至今没有支付。现原告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查明并支持。
世龙公司、中盛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4日,被告世龙公司向被告中盛公司出具一张票号为21045060180142021030486863073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4日,票面金额为515,992.62元,收款人为被告中盛公司,载明可转让,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由被告中盛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因欠原告睿轩公司借款,于2021年4月1日背书转让给了原告睿轩公司,用于偿还借款。汇票到期后,原告睿轩公司通过商业电子票据系统提示付款后,遭拒付。
本院认为,原告睿轩公司合法持有案涉电子承兑汇票,该票据背书连续,原告睿轩公司享有案涉票据的权利。承兑到期后经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原告睿轩公司依法享有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原告睿轩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利息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山东睿轩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15,992.62元及利息(利息以515,992.6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4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睿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0元,由被告商丘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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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赵雷
书记员柳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