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180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彩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16号H5-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7QW9W1U。
法定代表人:谭召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新区汇源大街67号创业服务中心8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4285574Y。
申请执行人河北彩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6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决:支付被拒付的汇票金额504406.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22元,执行费7652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河北彩日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支付被拒付的汇票金额,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房管、车辆、公司信息,通过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车 欣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