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

江苏森道尔贸易有限公司、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973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森道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和平中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薛卫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南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祝肖。
被申请人: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67号创业服务中心832室。
法定代表人:贺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森道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森道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森道尔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薛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