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356号

申请人:**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紫麟苑10号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玉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俄庄村0003号。

法定代表人:丁海峰,董事长。

申请人**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