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3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紫麟苑10号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玉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俄庄村0003号。
法定代表人:丁海峰,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20)鲁1491民初1356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申请人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韩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