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356号之一
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紫麟苑10号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玉峰,董事长。
被告:**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俄庄村0003号。
法定代表人:丁海峰,董事长。
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7元,由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韩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