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为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俄庄村。(机构代码737240738)

法定代表人丁海峰,经理。

被执行人姜自强,男,1967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周文博,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苍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自强、周文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周文博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凤凰花园社区1号楼二单元101-402室8套房产。

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或现占用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保管人可以使用;但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提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自即日起至2020年6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学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尤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