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执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72407389。
法定代表人:丁海峰,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4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网络查控财产、传唤调查、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及申请执行人追查等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47117.0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
经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少玉
审判员  刘 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