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民初160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
法定代表人尹相善,董事长。
被申请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申请人:严秀梅,女,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临沂市六兄弟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桃源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庄云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庄云飞,男,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纪凡玲,女,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临沂龙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与金坛路交汇阳光高第****iv>
法定代表人:马龙海,经理。
被申请人:马龙海,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申请人:尹娟,女,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山东奥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埠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志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志华,男,1976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俄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就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科技创业园**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严鑫,总经理。
被申请人:严鑫,女,199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顺天和人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楼**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秀兰,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龙鼎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楼**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王芹芹,经理。
被申请人:王芹芹,女,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申请人:严守良,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申请人:张传德,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王文宇,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赵净净,女,199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与被申请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公司)、***、严秀梅、临沂市六兄弟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兄弟公司)、庄云飞、纪凡玲、临沂龙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马龙海、尹娟、山东奥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伦公司)、马志华、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山东就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就到家公司)、严鑫、临沂市兰山区顺天和人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顺天中心)、临沂市兰山区龙鼎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龙鼎中心)、王芹芹、严守良、张传德、王文宇、赵净净追偿权纠纷一案,天元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605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祥和公司所有的证号为临兰国用(2015)第0047号土地使用权一宗,查封了被申请人***、严秀梅所有的证号为临兰国用(2008)第1904号土地使用权一宗,查封了被申请人祥和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了被申请人纪凡玲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了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0××41、00××36、00××82号房产为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清水湾花园3号楼××室房产共5套,查封了被申请人马志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鼎峰英伦花园E28号楼××室房产一套,查封了被申请人严守良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0××50号房产共两套,查封了被申请人张传德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万通盛世馨园9号楼××室房产一套,查封了被申请人马龙海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百合园2号楼××室房产一套,查封了被申请人六兄弟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叶家红埠寺村委房产一套,冻结了被申请人庄云飞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帐户为91×××47的存款(应冻结520万元,已冻结277.33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六兄弟公司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帐户为91×××89的存款(应冻结520万元,已冻结8899.73元),查封了被申请人严秀梅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天元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临兰国用(2015)第0047号土地使用权一宗及被申请人***、严秀梅所有的证号为临兰国用(2008)第1904号土地使用权一宗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被申请人纪凡玲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0××41、00××36、00××82号房产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清水湾花园3号楼××室房产共5套、被申请人马志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区××楼××室房产××套、被申请人严守良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0××50号房产共两套、被申请人张传德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楼××、××室房产××套、被申请人马龙海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楼××、××室房产××套及被申请人六兄弟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村委房产××套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庄云飞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帐户为91×××47的存款及被申请人临沂市六兄弟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帐户为91×××89的存款共计520万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严秀梅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