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7执保314号
申请人:山东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下河沟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7633906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申请人:季红,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季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标的额60万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季红名下坐落在如皋市(不动产权证书号:皋房权证字第1××6号,184027号,皋国用(2015)第8××4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