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执保17号
申请人: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办事处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茶峪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池洪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