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3243号之二
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鼎盛路2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51779874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茶峪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76339060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45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