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3107号
原告: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办事处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7972954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茶峪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7633906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原告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池洪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