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3257号
原告: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区富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40176773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山路南首聊大花园东苑商业楼**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71669728R3-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