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1民初9965号
原告: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北华建壹街区7栋办公楼7-9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71669728R。
法定代表人:于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8元,减半收取3419元,由原告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