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1609号
申请人: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北华建壹街区7栋办公楼7-9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71669728R。
被执行人:***,男,1964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主体错误,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荣
审判员 左状根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