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华建壹壹街区7号办公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71669728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2021)鲁0321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收入236500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通知书)。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12********。 二、若存款、收入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