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1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华建壹壹街区7号办公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71669728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2021)鲁0321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裁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0338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3901.16元;三、驳回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16561.1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3年1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的账户。
4、2023年1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5、2023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
6、2023年5月17日,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7、2023年5月17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16561.16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俊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