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5542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国,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亚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州路与金九路交汇西200米文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波。
被告:山东亚峻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北路与满沟屯村中心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亚涛。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孝银,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花园村西外环北段路东商用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全艳秀。
被告: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昌辰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丛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峰,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亚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峻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明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娇娇